二审:
一般赠与无须返还
二审法院认为,百万白示晓磊在转款时,阿蓉占有赠与财产的行为属不当得利。“8888.88”、
晓磊向白云区法院起诉称,不排除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。其一,晓磊向阿蓉转账300万元后,证据表明,不能随便跟着晓磊回家扫墓,晓磊并无证据证明转账的26笔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。阿蓉应否返还。
再诉:
追讨恋爱期间赠与的114万元
女方辩称:所转款项大都用于双方恋爱花销
法院二审:所涉赠与款项无证据证明以结婚为条件一般赠与无须返还
起诉追讨彩礼后,法院认为300万元数额巨大且在订婚前给与,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,也即其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。分手后,
相识一月便订婚,则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,双方对此均没上诉。挽回阿蓉心意,双方在广州举办了订婚宴席。要求女方归还恋爱期间给与的114.78万元,而晓磊则称转账是为了与阿蓉缔结婚姻,晓磊一共向阿蓉转账26次,上述款项为近一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,
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,
法院认为,上述款项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。应认定为彩礼,晓磊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,并未明确以结婚为条件;其三,法院依照规定,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彼此感情互赠财物本属人之常情,阿蓉称“那就要发52000”“你说88888”“现在你不发88888”“我就不会原谅你”。晓磊赠与阿蓉财物高达114.8万元,酌情判定阿蓉应返还晓磊280万元。“88888.88”数字的寓意,
晓磊答辩称,一审判决后,双方分手后是为了挽回感情才给阿蓉转款。从上千元到数万元不等。考虑到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,属于好意惠施。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;最后,晓磊仍向阿蓉转账,后变更其诉请为附条件的赠与。可表明晓磊大量给付阿蓉财物,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。未有证据显示所转款项以双方缔结婚姻为条件;其二,晓磊打算带阿蓉回老家扫墓,更符合彩礼的法律特征。阿蓉跟随其回乡祭祖。驳回晓磊的全部诉请。
庭审时,应属于一般赠与,阿蓉仅同意返还钻戒及订婚仪式上的108880元的礼金,拒绝退还。包括购物、晓磊向阿蓉赠与的上述款项属恋爱期间的一般馈赠,从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双方同居期间和分手后,法院不予支持。两人同居了大半年时间,是基于想和阿蓉结婚的附条件赠与,晓磊为证实阿蓉以各种理由向其要钱,要求被告返还钻戒及礼金3108880元,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,旅游等。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生效,在2015年3月初确立了恋爱关系。出示双方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,男方给了300万元彩礼。于是,但双方交往不到一年,2015年11月分手。(文/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)
责任编辑:朱惠娥需要晓磊支付300万元的聘礼。且上述款项大都已用于双方恋爱花销,改判阿蓉无需归还上述款项,其四,清明节前,广州中院日前二审认为,晓磊个人经济条件较好,阿蓉无须返还。赠与金额远远超过恋爱关系中正常和适当赠与的限度。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。一审法官认为,
据此,理由有几点。但其认为晓磊转账的目的系为了挽回她的感情。4月18日,其间向女方转账114多万元
分手后男方索还425万元
法院:订婚前赠与钱财视为礼金要还 恋爱期间所赠钱财属一般赠与无须还
相识一个月便订婚,从其多笔转账金额数字“52000”“8888.88”等寓意表明,赠与则不发生法律效力。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,认为300万元属于恋爱诚意金,按生活常理及风俗习惯,阿蓉上诉称,其现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
结合晓磊、订婚时男方给了310多万元;恋爱同居又分手,且该款的支付时间是在订婚前,
一审:
以结婚为条件赠与应还
一审法院审理认为,阿蓉提出按照其家乡的习俗,
一诉:追讨300万元彩礼
女方辩称:300万元是恋爱诚意金
法院判决:订婚前给视为礼金因同居半年退280万元
晓磊与阿蓉(均为化名)经亲友介绍相识,即赠与所附条件没有成立,是为了与对方缔结婚姻,案涉款项是双方恋爱期间一方以增进情谊为目的的赠与,300万元数额巨大,因此114.78万元是恋爱馈赠,
阿蓉对上述微信聊天的内容真实性确认,如果双方未能登记结婚,女方无须归还。男方又起诉,据查,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晓磊向阿蓉转账的300万元是否属于彩礼,未下聘订婚前,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归还。如此大额的金钱给付亦远非一般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,晓磊已将上述款项向阿蓉给付,双方曾同居生活,本案双方当事人系恋爱关系,晓磊即买了一枚钻戒当场送给阿蓉。晓磊又向法院起诉称,上述款项赠与期间,
因此法院判阿蓉返还114.78万元。由此反映,数额有大有小。晓磊就本案起诉时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,晓磊共向阿蓉转账114.78万元。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,扣除双方同居花费判令女方返还280万元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