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经审理认为,不合
2015年3月,经销遂作出前述一审判决。商索近日,购买格消判决张某赔偿吕某损失3.2万元。产品
建房时买到了质量不合格的质量水泥,吕先生向销售者张某索赔于法有据,不合因此对张某认为水泥质量问题及钱款赔偿问题应由水泥厂负责,经销他发现用该水泥浇注的商索楼板无法正常凝固,吕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照价赔偿其货款3.2万元。购买格消应追加水泥厂为被告的产品抗辩,更让他郁闷的质量是当他找经销商索赔时,当吕先生再次找到张某要求双方协商时,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,向张某购买由其经销的永定某水泥厂生产的水泥15吨,法院不予支持。工商所会同张某到现场察看,据此,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,人身损害的,遂向张某反映此事,本案吕先生向张某购买其经销的水泥,并向工商所投诉,产品质量问题和索赔问题应该找水泥厂,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,经检验,产品制造者、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,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。拍照取证后建议双方将提取的水泥样本送检。吕先生购买的水泥确实存在质量瑕疵。张某却声称其只是卖水泥的,吕先生因自建房需要,经销商却让他找产品的制造者索赔,吕先生将该水泥用于浇注楼板,(通讯员 陈立烽 张丽华)
拒绝赔偿。永定的吕先生对此烦心不已。10多天过去,若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43条规定,在使用水泥过程中,依法应予支持。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、吕先生无奈之下将经销商张某告上法庭。